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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

清心 2025-05-06 急救常识

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深入解读与实际应用

一、条例背景与目的

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,一直走在创新发展的前列。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,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,深圳市于2014年颁布了《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该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,减少二手烟对公众健康的影响。

二、适用范围与执法主体

《条例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、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。执法主体包括市、区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,以及市、区两级公安机关。

三、禁止吸烟区域
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以下场所禁止吸烟:

1.医疗机构、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养老院等室内场所;

2.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;

3.室外公共场所的吸烟区;

4.电梯、楼梯间、走廊等公共区域;

5.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。

四、吸烟区设置与管理

1.室外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,吸烟区面积不得超过该场所总面积的5%;

2.吸烟区设置明显标志,并配备烟蒂收集容器;

3.管理单位应加强吸烟区管理,确保吸烟者不进入非吸烟区。

五、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

违反《条例》规定吸烟的,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六、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

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义务履行以下责任:

1.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;

2.在吸烟区设置明显标志;

3.加强吸烟区管理,确保吸烟者不进入非吸烟区;

4.对违反《条例》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劝阻。

七、宣传教育与监督

1.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《条例》的宣传教育,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;

2.鼓励公众对违反《条例》的行为进行举报,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;

3.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,确保《条例》的落实。

八、个人权益保护

吸烟者有权选择在规定的吸烟区内吸烟,非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。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得因吸烟者吸烟而拒绝提供服务。

九、条例实施与调整

《条例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实际情况,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对《条例》进行适时调整。

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颁布与实施,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,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。作为公民,我们应自觉遵守《条例》规定,共同营造无烟环境。